{{ $t('FEZ001') }} 教導主任
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5日臺教師(三)字第1132600199號函辦
理。
二、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,且具
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
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,請考量貴校推動雙語教學
之師資培育需求,以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簡稱國
教署)「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」
之在職專任教師或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,並實際參與雙語教
學授課、非英文科專長教師為優先順位薦送需求名單。
三、請貴校確實填寫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,並確實檢核後勾選
「參與雙語相關計畫情形」,其中首次提報申請國教署113
學年度「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
畫」者,將以該署核定結果為準。
四、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完整正確填寫,並依「個人資料
保護法」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本部
所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,作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使
用,併請就表內「資格檢核欄」之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
核。
五、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,協
調師資培育之大學以就近開班為原則,課程預計辦理期程
說明如下(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
主):
(一)第一階段(實體課程,54小時):113年7至8月。
(二)第二階段(線上課程,36小時):113年9至12月。
(三)第三階段(實體課程,18小時):114年1至2月。
(四)第四階段─回流(實體課程,6小時):114年7至8月。
六、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,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
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:
(一)國民小學教師:
1、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
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
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2、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
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
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3年內(116年9月30日
前)取得前開通過證明,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
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(二)國民中學教師:
1、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
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,得依本學分
班第三階段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申請於該科
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2、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
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
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3年內(116年9月30日
前)取得前開通過證明,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
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
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七、檢送113年「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」薦送名
單調查表格式1份。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2-23|
{{ $t('FEZ005') }} 56|